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之规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权利,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后,又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然而我国“十倍赔偿”制度的构建存在缺陷,虽然对保护食品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愈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十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 制度完善 2009年6月1日,消费者期待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生效施行。在这些新制度中,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可索取“十倍赔偿”的规定了。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 一、“十倍赔偿”制度的理论探究
(一)“十倍赔偿”责任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
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①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就如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没有严谨设计与周密安排的情况下仓皇设立,其后果反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②
(二)“十倍赔偿”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整体为法律立足点,社会整体利益为法保护的中心。《食品安全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经济法的基本属性,通过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保护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在食品安全领域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食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与其他的产品责任相比更加特殊,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惩罚生产销售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遏制食品生产销售行业中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的有效措施。在食品安全的特殊领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人身、财产上得到充分的救济,
引入惩罚性赔偿就有相当的必要性。 三、“十倍赔偿”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 (一)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
“十倍赔偿”引入食品安全法的宗旨是以惩罚性赔偿为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减少不合格食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十倍”这一数额的设定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惩罚威慑作用呢? 从现实来看,自从《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运用“十倍赔偿”规定成功索赔的案例,如有呼和浩特的消费者获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30元,有南京的消费者获11.2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112元,有武汉的消费者获9.3元价款的十倍赔偿共计93元。③几十块几百块的赔偿金额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违法成本,实在难以达到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者,抑制违法行为的预期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为了这几十块或者几百块的赔偿金有可能付出了高昂维权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难以实现。
(二)“十倍”设定灵活性不足
十倍惩罚性赔偿数额,一分不能多,一分也不能少!作出这样一种机械死板却毫无回旋余地规定最直接的坏处却在于使赔偿丧失了应有之义。 (下接第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