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题:3.1数据电文的概念
3.2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3.3数据电文的效力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了解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掌握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掌握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掌握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能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教学重点: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教学难点:电文的法律效力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每课一案:(由学号2号同学提供)
8月14日上午10时许,王先生收到其父亲的QQ信息,要求其汇款3万元给其父亲的朋友。由于王先生开启了视频聊天,发现显示的是其父亲的图像,便深信不疑。随后,王先生通过网络银行将3万元汇到对方账号。汇款后,父亲的QQ又发来消息要求汇款5万元,这引起王先生的警觉,马上电话联系父亲,结果发现父亲根本没有让其汇款,同时得知父亲的QQ号码于三天前被盗.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分子常常是利用黑客软件盗取他人的QQ后冒充受害人熟人与事主聊天,继而利用受害人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种种理由诱骗受害人汇款到指定账户或进行网上购物。犯罪分子还利用一种叫强制视频的软件,强行把对方电脑上的摄像头打开,拍下对方的一举一动,然后通过截取QQ所有人图像进行视频聊天,因此,具有很强的欺骗性。由于网速的问题,视频画面在传输过程中会出现停顿,导致音画不同步,骗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钻了空子。更有甚者,一些骗子在作案时还利用了视频传输时声音失真的效果进行语音聊天,让人防不胜防。 讲授新课: 一、数据电文的概念
关于数据电文的具体含义,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指出: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注:数据电文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 二、传统书面形式与数据电文的矛盾及其解决方案 (一)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矛盾(自主学习) (二)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1、解决方案之二:法律扩充解释方法 2、解决方案之三:当事人约定的方式 三、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一)功能等同原则的含义
所谓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的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 (二)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功能
1. 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形式的基本标准 2. 确定书面形式基本标准的意义 3. 书面形式功能的界定 (三)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1.数据电文中“原件”的界定 2.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 3.我国的现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的原件问题作出了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应当视为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1)自最终形成之时起,其完整性即有可靠保障; (2)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四、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一)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1、非歧视原则的确立
《电子商务示范法》承认了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该法第5条规定: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该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争取与纸介形式同等地位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2、我国法律的态度 我国《合同法》也承认数据电文的一般效力。 (二)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时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接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接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在法律上承认了数据电文在订立合同上的效力,而且对在订立合同时数据电文的发送和到达及其时间做出了界定。 (三)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1、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b)(参见教材P38) 2、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课堂小结: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作业布置:1、思考题1 2、案例分析1 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