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90
目录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2 引用标准 ? 3 放电与引燃 ? 4 静电防护措施
? 5 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 ? 6 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
? 附录A 本导则采用术语的含义(参考件)
? 附录B 静电主要参数测量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参考件) ? 附录C 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参考件) ? 附录D 管状液体静电消除器(参考件) ? 附录E 高压排气静电消除器(参考件)
? 附录F 人体带电电位与静电电击程度的关系(参考件)
? 附录G 爆炸性气体、蒸气及悬浮粉尘的点燃危险性表(参考件) ? 附加说明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静电放电与引燃、静电防护措施、静电危害的安全界限及静电事故的分析和确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静电引燃(爆)危险场所的设计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GB4385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GB4386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测量方法 GB6950 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 GB6951 轻质油品装油安全油面电位值 GB12014 防静电工作服
3 放电与引燃
3.1 各类静电放电的特点和其相对引燃能力见表1。
表1
3.2 在相同带电电位条件下,液面或固体表面带负电荷时发生的放电比带正电荷时发生的放电,对可燃气的引燃能力可大一个数量级。 3.3 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可燃物更易点燃。 a. 可燃物的温度比常温高;
b. 局部环境氧含量(或其他助燃气含量)比正常空气中的高; c. 爆炸性气体的压力比常压高。
4 静电防护措施
各种防护措施应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物件的特性以及发生静电引燃的可能程度等予以研究选用。 4.1 基本防护措施
4.1.1 减少静电荷产生
a. 对接触起电的有关物料,应尽量选用在带电序列中位置较邻近的,或对产生正负电荷的物料加以适当组合,使最终达到起电最小。静电起电极性序列表见附录C(参考件)。
b. 在生产工艺的设计上,对有关物料应尽量做到接触面积、压力较小,接触次数较少,运动和分离速度较慢。 4.1.2 使静电荷尽快对地泄漏
a. 在存在静电引爆危险的场所,所有属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作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b. 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应大于106Ω。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c.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有时为了限制静电导体对地的放电电流,允许人为地将其泄漏电阻值提高到不超过109Ω。 d. 局部环境的相对湿度宜增加至50%以上。
e. 生产工艺设备应采用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 f. 对于高带电的物料,宜在接近排放口前的适当位置装设静电缓和器。 g. 在某些物料中,可添加少量适宜的防静电添加剂,以降低其电阻率。 h. 在生产现场使用静电导体制作的操作工具,应予接地。
4.1.3 为消除静电非导体的静电,宜用高压电源式、感应式或放射源式等不同类型的消除器。
4.1.4 将带电体进行局部或全部静电屏蔽,同时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4.1.5 在设计和制作工艺装置或设备时,应尽量避免存在静电放电的条件,如在容器内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等。 4.1.6 控制气体中可燃物的浓度,保持在爆炸下限以下。 4.2 固态物料保护措施
4.2.1 接地措施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a. 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与金属导体相互联接时,其紧密接触的面积应大于20cm2。
b. 采用法兰及螺栓联接的配管系统,一般不必另设跨接线,对于室外的架空配管系统,则应按有关国家防雷规程执行。
c. 在进行间接接地时,可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或导电膏以减小接触电阻。
d. 油罐汽车在装卸过程中应采用专用的接地导线(可卷式),夹子和接地端子将罐车与装卸设备相互联接起来。接地线的联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有条件时可尽量采用接地设备与启动装卸用泵相互间能联锁的装置。
e. 在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上用的接地导体禁止用单股线,应采用6mm2以上的裸绞线或编织线。
4.2.2 利用空气电离原理使静电中的和静电消除器有多种型式,见表2。
表2
4.2.3 静电消除器原则上应装设在靠近带电体最高电位的部位,正确的装设位置如图1所示。
4.3 液态物料防护措施
4.3.1 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
a. 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1)计算: VD≤0.8 .........(1)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 D--鹤管内径,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式(1)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b. 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2)计算: VD≤0.5 ..........(2)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m/s; D--鹤管内径,m。
4.3.2 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入灌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4.3.3 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末侵入液面前,其注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4.3.4 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4.3.5 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4.3.6 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通过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停留的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
4.3.7 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
a.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