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化管理,进一步实现工地管理目标,促使施
工现场的行为规范,强化总承包对施工现场的总体监督及指挥,遏制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根据上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化管理规定,特制违章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由工地文明生产领导小组隶属的工作执行组具体执行。
第二章 违章处罚
第三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查出扣100元。
第四条:凡特殊工种必须随身佩戴操作证,接受安全监督人员检查,查出无证者处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对无理取闹阻挠检查者,则处于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五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胸卡,不佩戴或入在口袋里的,经查出处于罚款50元人民币。
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分配电箱及拖线箱,必须符合JGJ59-99“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发现一箱多闸处于罚款200元人民币,并通知立刻整改,不整改为无理取闹,处于500元人民币罚款。
第七条:现场用电应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拖线箱内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处罚500元人民币。
第八条: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用动火证,对未办理手续或不遵守规定擅自从事明火作业者处罚500元人民币,造成事故的,则按消防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高空动火作业,应具备避免灼伤下方人员及防止可燃物品燃烧的有效措施,对无防范措施的作业人员(不落实监护人,不配备灭火器),处罚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作经济赔偿,对重复违章者,一律加倍处罚。
第十条:楼层负责人对离开工地的人员所携带装运的材料和物品出门,应按出门单检查,对故意刁难者或阻挠者,处以200-500元罚款。楼层负责人如违章不查而放行,经查实按失职处罚100-200元,同时责成将其调离岗位。
第十一条:楼层负责人必须严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睡觉、离岗、喝酒、打牌等,一经发现处罚100-200元。发现不按制度执行检查、登记手续者,责令调离本工地。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警告、禁止及提示标志,不得随意摘除和故
意损坏,违者一律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处,另处200-500元。
第十四条:凡擅自拆启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其它单位的箱、包、各类设备零部件和损坏安装好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处,另处罚200元,凡查实偷盗行为,则予以10倍原值的赔偿,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责令撤离岗位或清退出本工地。
第十五条:凡被查实属带病操作的电动工具和设备,在检查人员口头或书面通知停工修理后,任违章作业者处罚500-1000元。
第十六条:在施工现场抽烟,随地丢弃烟头、纸屑、果皮、垃圾等杂物的,罚款50-100元。
第十七条:非电气专业人员玩弄电器和私接电线、电器者、或破坏现场照明设施,当事人罚款50-100元。
第十八条:对无安全责任制度,上岗不交底,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设施配备不齐,险要操作点不设安全监督人员的分包单位处罚1000-5000元。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人员应遵章守纪,严禁在施工区域内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小太阳等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没收用具,另处罚50-100元。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堆放及未及时清理的处罚500-1000元(凡有二个或三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面上的建筑垃圾,且无法分清责任者,各单位同时罚款)。
第二十一条:进入施工和生活区域,必须在指定场所方便,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小便处罚100元,大便200元。
第二十二条:随地倒生活垃圾,倒污水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工地内不准赌博,不准酗酒和住宿,一经发现,轻者教育并处罚200元,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并责令违章单位将其清退出本工地。
第二十四条:施工期间发生工作纠纷,应及时上报协商解决,严禁打群架。对参与挑动并造成人员伤害者,除赔偿医药费,另处罚每人200-1000元,视情节严重报请公安机关处理,并责令违章单位将其清退出工地。
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使用电箱、漏电保护装置、熔丝者。用铁丝、铜墙铁壁丝代替熔丝者,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章 罚金收缴
第二十六条:对以上条款中违章行为开出整改单(罚款单)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原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施工队伍在收到安全工作执行小组签发的《罚款单》后,其罚金即在分包单位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八条:若罚金的数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章个人及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必须交纳差额部份,若不按时交纳则每日追加滞纳金罚金总额的的2%。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其他违章事件,均按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本《标准》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按建设方相关门卫出入制度办理出入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各施工方自行携带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标准
第三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需凭相关资质方可进场施工,施工前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000平方米以下 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在工程款中扣除。 1000平方米以上 收取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万,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的归还
第三十四条:经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工程验收 确认合格,并且乙方须向甲方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甲方向交纳保证金的单位返还履约保证金,但罚金不作退还。
第七章 说明
第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有关违章处罚,并非目的。在目前施工工中,有些 可以避免的事故,没有避免。有些事故是人为造成的,违反操作,盲目施工。只有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管理制度,才能逐步纳入有序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处罚标准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总包方: 分包方: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