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引发的税法难题
刘 超
【摘 要】摘 要:现有法规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评估增值主要来源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增值,而国有企业通常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所涉及的划拨土地。文章分析了土地处置方式并提出采用上述土地处置方式,其土地评估增值不应视为资产转让所得,也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负。 【期刊名称】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9)003 【总页数】5
【关键词】关键词: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出资;评估增值
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于1988年4月13日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规范、调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其法律属性不同于《公司法》②《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并历经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三次修订。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为转变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众多国有企业实施了公司制改制。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主要方式是国有企业出资人③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其出资人往往是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将国有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作价,并将上述经评估后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作为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解析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引发的税法难题
解析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引发的税法难题刘超【摘要】摘要:现有法规对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存在不同的规定。评估增值主要来源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增值,而国有企业通常采用“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处置所涉及的划拨土地。文章分析了土地处置方式并提出采用上述土地处置方式,其土地评估增值不应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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