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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强制法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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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道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案

某企业在一航道上擅自建设建筑物,港航管理部门制止未果,于是请来专业公司对其建筑物强制拆除。为此该企业将港航管理部门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港航管理部门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港航管理部门于是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当地政府认为此违法建筑物若不及时拆除,可能会形成示范效应,于是召集公安、土地、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了该建筑物。

1、港航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答:港航管理部门的航道行政管理职权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行使的权力,所以港航管理部门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但港航管理部门可以作出其他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港航管理部门的行为是否违法?其理由何在?

答:违法。《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因为,港航管理部门的航道行政管理职权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行使的权力,所以港航管理部门的行为违法。

3、当地政府是否可以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 答:不可以。

4、当地政府可否召集公安、土地、水利等部门对强制拆除了该建筑物?为什么?

答:可以。《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所以,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整治清除,保障航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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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某未持有合法证书载客案

2012年元月3日10时,某县海事处执法人员王某和李某在对一旅游区码头例行检查时发现,有一载客4人的船舶正靠泊码头,经查该船为章某所有,未办理任何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请问:

1、执法人员王×和李某对此应如何处理?请说出处理的依据、理由、方法和步骤。

答:依据和理由:《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方法和步骤: 1、实施责令停航的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某县海事处的处长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章某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章某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章某和行政执法人员王×和李某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章某拒绝,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如果当事人章某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如果章某拒绝接受海事机构的处理决定,海事机构应采取何种措施?

答:如果当事人章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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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2年1月17日,某市政府颁布《关于清除某航道内碍航渔网渔栅的通告》,决定限期清除该航道内违法设置的碍航渔网、渔栅;凡在该航道水域内设置的渔网、渔栅及其他碍航物,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全部清除;逾期不清除者,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港航管理、渔政等部门强制清除。

2012年4月21日,某市港航管理局派出其海巡艇在该航道内清除渔网渔栅等渔具多套,后部分渔具的所有人起诉某市港航管理局,称渔具遭破坏性清除,清除时未通知原告到场,清除后也未告知,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渔具损失。

问:本案强制清除的程序是否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答:代履行程序违法。理由如下:本案所涉清除渔具的行政决定以颁布《通告》的方式实施告知,原告对其内容应当知晓。港航局此强制清除渔具的行为,属依照《通告》的内容行使其行政强制执行的代履行,应当在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和代履行人及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五)某船舶从事某地横水渡运输,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其经营范围为旅客运输,但该船违法渡运汽车,被有关部门多次处罚。但该船并未纠正其违法行为,严重危害该横水渡的交通安全。2011年8月29日,该市交通局电话委托某海事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月30日,某海事处执法人员王某一人前往该横水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船舶正在违法渡运汽车,因此王某责令该船驶向指定地点。但王某仅告知了当事人该船的违法事实,并无其他内容。

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问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如何? 答:(要点)对横水渡交通安全的监督是海事机构的职权,无须经交通局委托,海事机构完全可以自行对本案进行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存在一人执法、未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问题。本案中,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正确的程序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由于本案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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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批准手续。

(六)请找出以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扣押物品决定书

王某 :

你因涉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所冒用的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扣押。

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A区公安分局(公章)

×年×月×日

答:一、未注明当事人的具体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未注明扣押期限;

三、执行扣押的法律依据错误; 四、未注明扣押物品的数量;

五、未注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书上未注明文书号。

(七)张甲是货运卡车司机,2011年5月31日运货经过某国道某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宁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张甲走过来,递给了张甲一张扣押决定书,说:“超载,车被扣了”。张甲接过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因超载,根据有关规定,扣车四十天。决定书印着某省市交警大队的印章。张甲辩称:“我只拉半车货,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肯定超,讲这么多干什么。”这时,宋丙叫来两个没有穿制服的人,叫张甲把车开到路边的空地,并在车辆加一把锁。宋丙对张说“等下了处罚决定,我就开锁放车走”。第二天,张甲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没有收材料,叫张过几天再来,说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出差在外。张甲过了几天再去,市公安局仍不收材料,说工作人员尚未回来,叫张再等一等。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问题]本案中的哪些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某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张甲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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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只有宋丙一人,且未向司机张甲出示执法证件。

(二)扣押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张甲所实施的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扣押决定。 (三)不听取张甲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案中宋丙没有听取张甲的申辩。

(四)扣押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本案中,扣押决定书没有明确载明上述事项。

(五)扣押期限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案中,宋丙下达的扣押期限是40天,明显是违法的。如需要延长扣押期限,需要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六)扣押程序违反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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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本案中,宋丙在未报告并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措施,且独立执法,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现场笔录,这些都是明显违反程序。 (七)某市公安局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本案中,某市公安局以工作人员出差为由,不受理张甲的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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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强制法练习题(含参考答案)

(二)航道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案某企业在一航道上擅自建设建筑物,港航管理部门制止未果,于是请来专业公司对其建筑物强制拆除。为此该企业将港航管理部门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港航管理部门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港航管理部门于是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当地政府认为此违法建筑物若不及时拆除,可能会形成示范效应,于是召集公安、土地、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了该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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