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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五)乙方对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日内的工作时间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拒收。
(六)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办理完毕。
(七)乙方应根据《支付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营业日内实时办理现金支付、清算业务。
(八)乙方根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应在接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九)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十)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十一)乙方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16: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30)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十二)乙方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从清算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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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备案。
每日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通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十三)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应在下午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十四)乙方在办理资金支付的次日上午11: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报送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第十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月报,电子数据于次日10:30前通过网络发送,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二)乙方按日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每办理完一笔支付后,必须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支付”标志,待资金清算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清算”的标志。并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第八款和第九条第九款、第十三款的要求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相关支付和清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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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银行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分资金性质财政支出日、月报。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乙方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对账单,按月对账并签证。
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清算备用金账户对账单、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对账单,向预算单位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实有资金对账单、对账签证单。其中财政支出对账单应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按基层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预算科目及项目提供。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供甲方查询历史和当天余额或实时余额、资金流向等明细情况。
第六章 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保证国库单一账户储备足够的资金余额,并将支付信息及时传送给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使乙方能够对垫付资金得到及时清算。
保证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储备足够的资金,使乙方能够对垫付资金得到及时清算。
(三)有权对乙方代理的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基础数据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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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乙方完成代理财政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联网工作。
(六)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核算清单及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甲方通知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及时办理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等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宜,并将开户银行名称、地址、账号等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甲方和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预算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包括新旧账户之间的相互转(存)款和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转款(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外)等。
(二)严格按照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或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并按实际支付的资金与人民银行国库、预算外资金专户、实有资金专户办理清算业务。
(三)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任何费用。免收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和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现金管理服务费、账户管理服务费和资金汇划手续费等费用。
(四)按甲方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财政支付系统与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一体化;配备必要的设备,为代理财政业务提供技术支撑。乙方应指定专人维护银行端的代理财政业务技术系统,并设计安全保障机制,保证财政业务相关网络数据传输符合安全和保密性要求,为甲方实时掌握财政性资金收支信息提供便利。
(五)及时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定期报告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相关银行账户的支出情况并对账,向甲方提供电子化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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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动态监测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经甲方批准向预算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六)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代理支付和清算业务,并按甲方要求培训财政性资金支付代理业务人员,保证网点经办人员熟练操作业务。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妥善保管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支付、会计凭证、单据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对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甲方授权同意外,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的信息。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占用财政性资金,或因乙方责任错划、误划财政性资金,或违反本协议办理资金支付,或者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向其它账户划转资金,或者违反《支付办法》和《清算办法》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的,由甲方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资格。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三)乙方应在用款计划和额度内支付资金,年度内若超出用款计划和额度支付,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整改后仍出现超出用款计划和额度支付资金,则甲方将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