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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4补充通知须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三、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的具体要求
8.1 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按前附表第12项执行。 8.2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的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投标报价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辅助资料表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大连开发区关于收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单》复印件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0.2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提供的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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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
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 未中标人投标担保;在中标公示期满15日后无息返还。
12.5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2.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6.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投标预备会 (答疑会)
13.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3.3 勘察现场
13.3.1 投标单位可能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3.5 投标预备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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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包封内。
15.2 包封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包封上加盖投标单位的骑封印章。
15.3 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5.4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项所述的单位和地址。 16、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6.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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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根据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标
18、开标
18.1 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8.2 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8.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8.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8.3.2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鉴; 18.3.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8.3.4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8.4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9、评标内容的保密
19.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工程标底情况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20、资格审查
未经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在评标前须进行资格审查,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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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评价与比较。
21、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2.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2.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3、错误的修正
23.1 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1.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4.1 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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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招标文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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