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性之训练课程,亦需填写“在职训练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训练之实施
(一)训练主办部门应依“在职训练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二)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训练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三)各项训练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四)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训练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五)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六)教育训练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七)各项训练之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八)训练测验成绩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训练成果之呈报
(一)每项(期)训练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在职训练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事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训练资料。
(二)主办单位应于每项(期)训练办理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在职训练结报表”及“讲 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教育训练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三)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办部门应填写“在职训练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 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四)各部对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训练资历表”
(五)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训练实施结果报告”呈人事与教育训练单位,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训练实施状况。 第八条 训练之评估
(一)每项(期)训练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训练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事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训练参考。
(二)教育训练部应对各部评估训练的成效,定期分发“训练成效调查表”,供各单位 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之推动比较资料分析评估训练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核签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训练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训练 (一)因工作或升等任职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得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训练部审议后,呈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二)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送教育训练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登录于受训资历表。
(三)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习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人员。
(四)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训练部审核其派外受训之资料是否缴回,并
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营审核,会计部门不应予付款。
(五)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训练,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
协部办理训练,但每年以二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一)教材讲义编撰费及钟点费标准:
(二)各项训练之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逾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训练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三)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人事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之参考。 (四)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