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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证券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反垄断法复习指导
(一)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界定
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 2、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
(1)横向固定价格协议
横向固定价格协议,就是价格同盟或价格卡特尔,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将其产品价格固定在或变更到统一的水平上。 (2)限制数量的协议
限制数量的协议,是指由参与企业通过控制或限制相关市场上产销的供给量,进而限制价格的协议。主要包括:(1)限制产量协议;(2)限制销售量协议。 (3)市场划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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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划分协议,即各竞争者之间达成协议,就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进行划分以消除彼此间在市场上的竞争。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这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的限制竞争行为。 (5)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也称集体拒绝交易,是指一部分经营者共同拒绝与另一个或另一部分经营者交易的限制竞争行为。 3、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处于不同生产、流通环节,由于相互间的竞争性较弱,对竞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比较小。我国《反垄断法》在此主要规定了“纵向价格约束”行为。纵向价格约束,又称维持转售价格,通常是指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环节的交易者约定,就交易标的转售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再转售时,应遵守一定价格的限制竞争协议。 4、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垄断行为限制了竞争,但不一定都有害。反垄断法在概括地禁止垄断的同时,也允许乃至鼓励某些垄断行为的存在,从而形成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除外行为包括: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5、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在其运作中,以行业协会决议等方式实施的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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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某种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
(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上述b项、c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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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界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
事先申报制度是防止出现经营者集中的预防性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的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申报的免除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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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实质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和豁免规则 (1)审查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分析因素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②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3)豁免规则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4)审查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司法考试产品质量法复习指导
(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2、产品质量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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