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
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修定章程、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六)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七)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八)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七条 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 为本社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成员大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同意后,
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六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出,且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
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一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