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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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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及办法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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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按年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各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资金和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选择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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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首次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准日为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七、待遇调整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规定,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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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及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承担。

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部分,每人每年30元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省财政补贴余额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10%;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市级财政承担比例为30%。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 九、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十、基金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统计、稽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对冒领基础养老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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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经办管理服务

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市、区)相应的工作机构相应承担各自的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与经办机构建设,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理与经办机构,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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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配备代办员,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费用(含村、社区级代办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健全基金、稽核和信息披露等内控制度。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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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镇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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