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二) 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三)
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四) 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五) 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六) 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七) 公司车辆加油管理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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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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