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新《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存三方面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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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工伤认定前置条件含糊导致认定困难。前期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7类情况认定为工伤,此次新条例中又明确了4类视为工伤的特别情况,而 “……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一情形在认定工伤时存在困难,职工具体在从事哪几种岗位时可以认定为特别岗亭;抢救或治疗多长时间可以视为“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我省新条例中都尚未明白,给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带来及较大难度。同时我省新条例对做出不予受理工伤的决定时间为“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但“逾期”的详细时间段却没有明白,也就是说劳动部门在逾期多长时间后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工伤尚无定论。以海盐县为例,该县在我省新条例出台之前,在实际工作中以工伤申报之后一年内为补正限期,
如无法补正质料将不予受理,但基层法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的不予受理工伤的时限,劳动部门不克不及不予受理;新条例出台后虽有“逾期”规定,但时限仍不明确,将导致各地基层劳动部分在实行中的不同一。
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付出导致追偿困难。我省新条例规定“因
第三人的缘故原由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
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给予了工伤职工在申请待遇赔付时更多的选择权。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如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金额要高于
第三人赔偿,工伤职工肯定会优先选择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付出工伤保险报酬,虽然法规也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
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但并未规定工伤职工不愿或不方便配合追偿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危害将难以化解。以海盐县为例,发生交通变乱的外省市工伤职工,在处理完后往往离开海盐换地方就业大概返回故乡就业,劳动部门无法与职工取得联系更谈不上配合劳动部门向
第三方进行追偿。
三是工伤受理时效缩减给劳动部门带来挑衅。大清相国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而我省新条例中将此项受理时间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留给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材料审核时间缩短了2/3,劳动部门在认定是否受理工伤时时间相称告急。以海盐县为例,该县劳动部门今年已接受工伤
申报2135件,较去年同期的1922件,同比上升11.08%,对应的业务科室编内编外一共仅有7人,平均每人要处理300余件工伤案件,在工伤案件渐渐增长、业务工作人员短缺的环境下,缩短受理时间给劳动部门处理工伤案件带来极大挑衅。为此,基层建议:
一是美满顶层制度计划,对现行条例中的含糊内容赶早举行明白,为基层劳动部门在实际工作实行时提供依据。
二是尽快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工伤保基金先行付出制度中认定尺度、申请时间及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等详细实行题目,既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实时救济,又不使工伤保险基金流失。 三是加强对基层工伤案件包办职员的步队设置装备摆设,充实人员数量,保障工伤案件实时高效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