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即房屋的所有人。业主的权利包括住宅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房屋出租的全部租金收入。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别人干涉,并受法律的保护;有权使用楼内公用地方及电梯等公用设施;对本住宅楼和本住宅小区的各项公约有投票权;有权根据契约条款,监督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工作。业主的义务是应按照契约规定,交纳应分担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应签订集体签订的公约。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10项权利:
一、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
四、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有选举权。
六、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是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主要有: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作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代表,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工作,对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者个别难以解决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按照规章制度出面协调和解决,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根据管理项目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和清理垃圾、
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和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除享受上述权利外,也应承担下列义务: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
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企业的义务 :
(1)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 (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5)至少每6个月应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收支帐目 (6)提供优良生活环境,搞好社区文化
(7)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8)其他的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