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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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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

(1)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处方及处方医师制度。

(2)医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务部医疗科授予相应处方权。处方权限包括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和抗菌药物使用权限。住院医师可开具普通药品和非限制级使用抗菌药物处方,主治医师以上处方权限增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限制级使用抗菌药物,科室主任处方权增加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部分特殊科室如麻醉科、肿瘤科等住院医师即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抗菌药物使用具体规定见“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3)医师取得处方权后,需将本人签字或印章留存于药剂科作鉴。医师签字式样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留样。

(4)处方笺由医院按规定的式样印刷,并建立领用登记。 (5)处方必须按规定的格式书写,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重新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负责。调配处方时,如发现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药剂人员应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③为癌痛、慢性中度或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④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9)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其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留样备查。

(10)普通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

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1)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处方及处方医师制度。(2)医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医务部医疗科授予相应处方权。处方权限包括普通药品、特殊管理药品和抗菌药物使用权限。住院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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