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30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31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2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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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5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34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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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35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35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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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38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59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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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在无人值
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40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42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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