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 额及费用。
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 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 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 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
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 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 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 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 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 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 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七.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 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8.1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 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 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 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
合同
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
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
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 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 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合同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同通用条款 。 1.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二.委托人的义务
2.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 资料的时间为: 。
2.2提供工作条件
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 。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 。
2.5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三.咨询人的义务
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资格条件, 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
为 :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 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 /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
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 份数及质量标准: 。详见附录B。
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合同
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 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 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 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移交的方式为 / 。 四.违约责任
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 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 / 。 五.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5.2 支付申请
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后一次性付清服务酬金。 5.3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数 元) 100% / 一次 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十四日内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 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
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 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 。
6.2合同解除
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 / 。
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 。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