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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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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一级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仍有争议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七条 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定期公布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验情况和抽检结果。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现场检验、抽检不合格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在施工现场销售;整改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12个月内2次检验、抽检不合格的,清出潍坊市建筑市场,2年内不予办理进潍销售登记,并报请省安监站注销登记备案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施工单位,一经发现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立即撤换不合格产品并就地销毁,该工程不得申报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已经验收合格的文明工地撤销称号并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工程停止施工。对要求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未对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证明、进潍销售登记证明、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行审查,或者发现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实施处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及其个人参与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推荐、推销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市场对全国开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符合省、市规定的合格产品在当地销售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经营。

第六章 附则

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的上一级检验机构复检。复检仍有争议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十七条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定期公布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验情况和抽检结果。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现场检验、抽检不合格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在施工现场销售;整改后,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12个月内2次检验、抽检不合格的,清出潍坊市建筑市场,2年内不予办理进潍销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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