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苯 0.1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二甲苯 总VOCs
0.2
2.0
甲苯 0.6
来源于:《DB 44/814-2010》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污染物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总VOCs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总VOCs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I时段 1 30 120 1 30 180
II时段 1 15 80 1 15 120
I时段 0.4 1.8a 5.4 0.4 1.8a 5.4
II时段 0.4 1.6a 5.1 0.4 1.6a 5.1
印刷方式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
版印刷)、柔性版印刷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
金属、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来源于:《DB44/ 815-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苯 甲苯与二甲苯
合计 总VOCs
排放浓度限值(mg/m3) I时段 1 30 80
II时段 1 15 40
I时段 0.4 1.9a 3.4
排放速率限值(kg/h)
II时段 0.4 1.5a 2.6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苯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总VOCs 2.0
来源于:《DB44 /817-2010》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一:I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 主城区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6 70 100 120 50 200 200
其他城区 6 80 120 140 100 300 300
主城区 0.5 4.1 10 14 1.6 / /
3
最高允许速率(kg/h)
其他城区 0.5 4.1 10 14 3.2 / /
总VOCs
a
颗粒物 二氧化硫b 氮氧化物b 注:a.选择性指标; 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二:II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 主城区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1 15 60
其他城区 1 18 80
主城区 0.36 1.6 4.3
3
最高允许速率(kg/h)
其他城区 0.4 1.9 5.1
总VOCs
a
80 50 200 200
100 100 300 300
5.7 1.6 / /
7.2 3.2 / /
颗粒物 二氧化硫b 氮氧化物b 注:a.选择性指标; 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三: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浓度限值 0.1 2 6.0 8.0 0.1 0.8 4.0 6.0
企业边界 印刷生产场所 监控点位
总VOCs
苯
a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总VOCs
a
注:a.选择性指标
来源于:《DB 50/758—2017》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年6月30日止执行表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一:I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
3
最高允许速率(kg/h)
主城区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1 40 50 50 80 50 25 200 200
其他城区 1 50 60 60 100 100 25 300 300
主城区 0.4 3.2 4.0 6.0 8.0 3.5 0.26 / /
其他城区 0.5 3.8 4.8 7.2 9.6 3.5 0.26 / /
总VOCs
a
颗粒物 甲醛b 二氧化硫c 氮氧化物c 注:a.选择性指标; 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 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二:II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 主城区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1 20 25 30 40 50 25 200 200
其他城区 1 30 35 40 50 100 25 300 300
主城区 0.36 2.88 3.6 5.4 7.2 3.5 0.26 / /
3
最高允许速率(kg/h)
其他城区 0.45 3.42 4.32 6.48 8.64 3.5 0.26 / /
总VOCs
a
颗粒物 甲醛b 二氧化硫c 氮氧化物c
注:a.选择性指标; 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 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三: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浓度限值 苯 0.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8 苯系物 1.0 非甲烷总烃 4.0 颗粒物
1.0 总VOCs
a
6.0 甲醛b
0.2
注:a.选择性指标 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
来源于:《DB 50/757—2017》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
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
城区
苯 1 苯系物 30 非甲烷总烃 50 颗粒物
10
无组织排放限值
监控点位
厂界 其他区域1 35 6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