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审批内容
从国(境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本省境内引种单位(个人)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站提出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二、审批依据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4.《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办事条件
1.《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附表1);
2. 引种单位申报引种的种植计划书或新引进品种的隔离试种计划书;
3.《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4.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
5.属再次引品种的,应出具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签署的疫情监测报告;
6.其它:
(1)初次申请引种的单位(个人)或代理单位,须持《引种单位(或个人)登记表》(附表2)或《代理单位(或个人)登记表》(附表3),先到省植检站进行登记注册;
(2)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应事先进行有检疫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
(3)超过省级审批限量的,引种单位应提供上述服务中心审批;
(4)凡因特殊需要,须从国外少量引进禁止入境的品种资源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特许审批。
1-5项材料
一式两份,由广东省植物检疫站签署意见后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
30日,向广东省植物检疫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或风险评估的办
理期限相应延长。
五、收费标准
粮谷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4‰,经济作物类收费额占货值比
6‰,起点额均为
1.00
率4.5‰,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
元。需上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的本单位不收费。
因实施重点疫情调查的检疫费用由引种单位承担。六、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标准的复函》
七、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个人)先登录农业部国(境)外引种检疫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申请单》,将其打印后连同相关材料递交广东省植物检疫站,
省植物检疫站对申请人递交的
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省级审批权限的由省植物检疫站进行审批;超出省级审批权限的由省植物检疫站签署意见后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附图
八、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广东省植物检疫站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九、监督投诉电话
020-37288037。
135号,邮编510500
办公电话:020-37288036
1)。
(粤价函〔1995〕246号)。
附表1:
附表2:
引种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登记号*:
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住址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会员类别登记日期备
注
经办人*
最后修改人* 进出口权联系人转真号码邮政编码登录密码* 会员有效期*
登记机构*
最后修改机构*
注:有*标记为检疫机构填写项目。附表3:
代理单位登记表
登记号*: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会员类别登记日期备
注
经办人*
最后修改人* 进出口权联系人转真号码邮政编码登录密码* 会员有效期*
登记机构*
最后修改机构*
注:有*标记为检疫机构填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