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编制组
二○一○年十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1 1.2 行业状况…………………………………………………………………………………1 2 目的和意义 …………………………………………………………………………………1 2.1 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1 2.2 存在问题和发展策略……………………………………………………………………3 3 编制过程 ……………………………………………………………………………………4 3.1 成立编制组………………………………………………………………………………4 3.2 开展相关研究工作………………………………………………………………………4 3.3 资料收集与整理…………………………………………………………………………4 3.4 组织项目编写……………………………………………………………………………4 3.5 组织专家论证……………………………………………………………………………5 3.6 必要的修改和完善………………………………………………………………………5 3.7 标准意见的征集与处理…………………………………………………………………5 3.8 标准的评审与意见处理…………………………………………………………………5 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 4.1 适用范围…………………………………………………………………………………6 4.2 编制本标准的原则………………………………………………………………………6 4.3 编制依据…………………………………………………………………………………7 4.4 标准结构框架……………………………………………………………………………8 4.5 术语和定义………………………………………………………………………………8 4.6 技术要求…………………………………………………………………………………8 5 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9 5.1 标准实施步骤……………………………………………………………………………9 5.2 以贯彻国家法规为前提 ………………………………………………………………10 5.3 关注标准实施的整体要求 ……………………………………………………………10 5.4 关注标准的修订完善 …………………………………………………………………10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本项目来源于总社《关于下达2010年度(第一批)供销合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供销科标字[2010]9号),项目编号为:2010GH-10001)。
1.2 行业状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党委、政府和供销社对农村综合服务社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加大了对供销社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部分地区如山东、湖北、云南等地方政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扶持本地综合服务社的发展。
截至2009年底,全国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发展综合服务社数量达到21.03万个,比上年增加1.15万个,综合服务社的数量已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综合服务社采取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依托供销合作社流通优势,开展农业、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生产、购销等多方面服务,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农村综合服务社在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各地建设标准不一,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在山东、江苏、湖北、云南、重庆等地,综合服务社的发展较快,在硬件设施、服务功能、经营管理等方面规范化程度较高,而大部分地区综合服务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标准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综合服务社与供销社的流通网络对接水平不高,很多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农资、日用品等门店与流通网络还未形成长期有效的对接,商品配送率低,供销合作社流通企业参与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综合服务社还没有发挥出“新网工程”终端的作用。
2 目的和意义
2.1 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要求
(1)中央及国家的相关指示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造建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0〕1号)进一步提出“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中指出要“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本标准的编制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及国家的相关指示。
(2)供销总社加强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的要求
《关于加强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合字【2006】51号)提出,“综合服务社建设是供销合作社延伸服务触角、完善服务功能、践行服务宗旨的基础工程,是新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新网工程”的推动下,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立越来越受到重视,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原有基层社在农村的经营网点、服务设施和管理人才等资源,通过网点改造、资产重组、社会加盟等多种形式组建综合服务社。地方政府也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村两委、龙头企业及农村能人纷纷采取实际行动投身到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中,农村综合服务社的数量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完备,在改善农村生活和消费环境,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由于缺乏标准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综合服务社的建设和发展。
(3)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本标准的编制,旨在规范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完善供销合作社基层服务组织,健全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终端,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本标准的编制,为农村综合服务社的“标准化”方面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使综合服务社能够规范、有序、科学地建立和发展。
2.2 存在问题和发展策略
(1)各地在指导、建设上缺乏统一管理标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支持综
合服务社的建设。然而,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异比较大,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搞得较好,而一些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建设一般,或刚刚开始。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设条件参差不齐。同时也是因为,目前尚无统一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标准。各地对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理解程度、实施方法、工作重点等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这无形中加大了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的难度。
本标准的编写和实施,明确了综合服务社建设和管理的重点与要求,使参与综合服务社建设的相关主体能对该项工作有清楚的认识,便于工作的开展。
(2)行业管理缺乏依据
国发【2009】40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实践中,民政部、供销社、中储粮等部门也在建设综合服务社,并且综合服务社建设涉及组织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众多部门,容易造成各部门各自为战,发展模式差异较大。
目前各参与部门只有供销合作社在2006年出台了《农村综合服务社改造和建设规范》,但是,此规范只是从项目设置及相关的制度建设方面提出要求,而对综合服务社的建设和管理等都没有要求,并且此规范只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内的综合服务社的建设有指导作用,其他参与部门在进行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指导、规范要求、监督评价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对综合服务社的规范化发展造成很多困难。
本标准的编写和实施,提供了综合服务社建设、运营和服务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综合服务社建设的重点,使各参与部门对综合服务社的建设、管理、评估和指导有了统一的基本依据。
通过对山东、重庆、吉林等地农村综合服务社的调查,结合近年来地方出台的综合服务社相关标准的分析,提出了农村综合服务社的规范要求。该规范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农村综合服务社的建设、评估、监管、考核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技术支撑。同时,对于参与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如何支持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供销合作社村委会与综合服务社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3 编制过程
标准的编制过程如下:
3.1 成立编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