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本科毕业论文
论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意
义
二〇一六届XXX专业 指导教员:xxxxxxxxxx
论文摘要
“疑罪从无”原则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看确是有利有弊的。其利在于防止了冤枉无辜,有利于保障人权;其弊在于会导致个别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为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保护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实践;实践意义
目录
第1章 “疑罪从无”概述 .................................. 1 1.1疑罪从无的来源 ....................................... 1 1.2疑罪从无的定义 ....................................... 1 第2章 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意义 ............................ 1 2.1实现“疑案”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 .......... 1 2.2有利于保障人权 ....................................... 1 2.3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 ................................ 1 第3章 疑罪产生的原因 .................................... 2 3.1主观方面 ............................................. 2 3.2客观方面 ............................................. 2 3.3案件时间久 ........................................... 2 3.4法官中立地位不鲜明 .................................... 2 第4章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 .................... 2 4.1完善立法,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 2 4.2废除如实供述义务,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 3 4.3改善执法环境和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 3 4.4提高国民自身的素质 .................................... 4 结 论 ................................................... 5 参考文献 ................................................. 6 致谢 ..................................................... 7
第1章 “疑罪从无”概述
1.1疑罪从无的来源
\疑罪从无\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罪案有疑,利归被告”, 是由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出来的重要内容,体现现代刑法\有利被告\的思想, 是各国处理刑事疑案的普遍做法,亦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认。
1.2疑罪从无的定义
“疑罪\是指司法或刑事罪行的严重程度是否难以确认,不达标的事实。即:既不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清白,假定无罪的情况下。实现正义的“冲突”原则不仅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唯一途径,它是公民的人权保护和尊重,是现代文明和刑事司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2章 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意义
2.1实现“疑案”推定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统一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看,刑事诉讼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机关承担,而对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主动发起举证的一方承担,如果在举证的过程中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承担责任,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
2.2有利于保障人权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原则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疑罪”主要集中在刑法与人权保障功能的性能保障的社会功能冲突后的价值。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当代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应有之义统治之下。
2.3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
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动用在法制的规范中运转,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促进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疑罪”的形成,是人类的认识能力和证明技术问题使然。因此,“疑罪”之减少的有效途径,是国家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证明犯罪的技术手段与水平的改善与提高,“疑罪从无”有助于推进整个国家刑事司法体制的文明和进步。体制的文明和进步。
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但建设法治社会对执法者素质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执法者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是执法机关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执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其执法队伍的素质高低、能力如何都直接关乎到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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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高低好坏。尤其在日益重视和强调个人权益的今天,执法者必须加强个人素质和执法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如果连执法者都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他人的人格尊严,那么其存在的合理性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了。所以,依法治国应该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开始。只有提高了执法队伍的能力和素质,才能减少执法过程中没必要的纠纷,维护法律和他人人格的尊严。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如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精神,才能现实的减少冤假错案,还法律于应有之貌。
第3章 疑罪产生的原因
3.1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造成的疑罪。由于执法人员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或者争议而造成的疑罪。由于立法时对某些关键性条款缺乏硬性的规定,适用起来弹性较大,导致不同的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差异甚至争议,从而导致疑罪的产生。
3.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疑罪。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一些案件的证据获取存在很大难度,或者证据本身有瑕疵,又没有及时采取很好的补救措施,难以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而造成疑罪。有的案件发生时间较长也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比如由于办案不规范,人为地造成了证据的瑕疵,补充侦查时,有的当事人查找不到,有的当事人已经死亡,作案现场自行消失使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削弱。
3.3案件时间久
由于执法人员从不同角度对某一具体案件相同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和证明范围等有不同的看法而造成的疑罪。而有的执法人员则认为来源不当,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3.4法官中立地位不鲜明
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疑罪从无”很难与法官的中立地位来实现,沉默权和举证责任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关系。虽然刑事诉讼法典加强了法官的中立地位的目的,但在实践中也需要突出法官的中立性,使得侦查,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以法官的中立地位为中心,这是“疑罪从无”的关键。
第4章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
4.1完善立法,保障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为了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实施,举证责任和需要改进权利的保护,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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