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国之间就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解释、适用或遵守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缔约国应通过谈判或以它们自行选定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谋求争端的解决。
2.如果有关缔约国无法以上款所述方式解决争端,在争端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按照关于仲裁的附件六所规定的条件提交仲裁。不过,不能就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仲裁达成共同协议,并不免除争端各方以第1款所指方式继续谋求其解决的责任。
3.在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声明,它承认对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国而言,下列办法为强制性的当然办法并无需订立特别协定:
(a)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或)
(b)按照附件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此种声明应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转告各缔约国。
第21条 签 字
本公约应于1989年3月22日在巴塞尔,并从1989年3月23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在伯尔尼瑞士外交部,并从1989年7月1日起至1990年3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
第22条 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
1.本公约须由各国和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批准、接受或核准并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或核准。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的文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而该组织并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本公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其本公约义务的各自责任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有权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以上第1款所指的组织应在其正式确认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后者应转告各缔约国。
第23条 加 入
1.本公约应自公约签署截止之日起开放供各国、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在其加入文书内声明它们对本公约所涉及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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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24 条 表决权
1除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按第22条第3款和第23条第2款规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25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2.对于在交存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于该国或该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九十天生效。
3.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第26条 保留和声明
1.不得对本公约作出任何保留或例外。
2.本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排除某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时,除其他外,为使其法律和条例与本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而作出无论何种措词或名称的宣言或声明,只要此种宣言或声明的意旨不是排除或改变本公约条款适用于该国时的法律效力。
第27条 退 出
1.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后的任何时间,该缔约方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得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第28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29条 作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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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
附件一 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废物组别
Y1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Y2 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 废药物和废药品
Y4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 从含有锨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 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l0 含有或沾染多氮联苯(PCBs)和(或)多氮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l 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 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l3 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l4 从研究和发展或救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或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Yl5 其他立法未加管制的爆炸性废物
Yl6 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l7 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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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8 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余物含有下列成分的废物:
Yl9 金届羰基化合物
Y20 铍;铍化合物
Y21 六价铬化合物
Y22 铜化合物
Y23 锌化合物
Y24 砷;砷化合物
Y25 硒;硒化合物
Y26 镊;镶化合物
Y27 锑;锑化合物
Y28 蹄:蹄化合物
Y29 汞;汞化合物
Y30 豁铭;铭化合物
Y31 铅;铅化合物
Y32 无机氟化合物(不包括氟化钙)
Y33 无机锨化物
Y34 酸溶液或固态酸
Y35 碱溶液或固态碱
Y36 石棉(尘和纤维)
Y37 有机磷化合物
Y38 有机锨化合物
Y39 酚;酚化合物包括氮酚类
Y40 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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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41 卤化有机溶剂
Y42 有机溶剂(不包括卤化溶剂)
Y43 任何多氮苯并呋喃同系物
Y44 任何多氮苯并二恶英同系物
Y45 有机卤化合物(不包括其他在本附件内提到的物质,例如Y39、Y41、Y42、Y43、 Y44)
附件二 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Y46 从住家收集的废物
Y47 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附件三 危险特性的等级
联合国等级* 编号 特性
1H1爆炸物
爆炸物或爆炸性废物是固态或液态物质或废物(或混合物或混合废物),其本身能以化学反应产生足以对周围造成损害的温度、压力和速度)气体。
3H3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在不超过60.5t)闭杯试验或不超过65.6的开杯验试中产生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混合液体、或含有溶解或悬浮固体的液体(例如,油漆、罩光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归于别类的物质或废物)。(由于开杯和闭杯试验的结果不能作精确比较,甚至同类试验的个别结果都往往有差异,因此斟酌这种差异,作出与以上数字不同的规定仍然符合本定义的精神)。
4.1 H4.1 易燃固体
在归类为爆炸物之外的某些固体或固体废物,在运输中遇到的某些情况下容易起火,或由于摩擦可能引起或助成起火。
4.2 H4.2 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
在运输中的正常情况下易于自发生热,或在接触空气后易于生热,而后易于起火的物质或废物。
4.3 H4.3 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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