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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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销售公司归口管理企业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挖掘作业活动。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润滑油、燃料油、沥青等生产型企业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炼油与化工企业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作业。 沟槽
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支撑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斜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作业申请人
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如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区域负责人。 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的负责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通常是业务主管、区域(站、库、车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技术负责人
指作业单位具有地质勘察、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通常是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建筑工程师等。 4 职责
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推行、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销售公司油(气)库、加油(气)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小商品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地区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地区公司HSE部门对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地区公司二级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员工接受挖掘作业相关技能培训,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加审核,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基本要求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对库、站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和埋地油罐、管道、电缆及铁路路基2m以外,且沟槽深度不超过的挖掘作业,可不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交通状况; ——附近的振动源;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土质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