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暨个人权益与福利
保險業務說明暨須知
一、公教人員保險
本校教職員參加保險類別計有公教人員保險(私校部分自八十八年五月卅一日起生效實施)及全民健康保險兩種,學校每年另提撥專款為教職員工免費辦理團體保險,茲摘錄相關之規定如左: 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承保機關為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
(一)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依公教保險條例之規定,一律參加公教保險;已建立薪級及考核
制度之私立要保學校,其公教保險被險人之保險薪給,依其實際所敘薪級辦理加保。 (二) 新進人員自到職敘薪日起,由承辦保險人員檢具加保名冊向中信局公保處辦理要保手
續。 (三) 保險費率依承保機關所公告之費率為準(目前為7.15%),乘以保薪即為每月應繳保
費,其中,被保險人自付35%,於每月發放薪資時由出納組代為扣繳,學校負擔及政府補助各為32.5%。 (四) 公教保險費之計算方式:係依加保者實敘薪額確定保險薪給,並依政府公告之保險薪
給標準表訂定保薪,學校於每學年初即依考核晉級結果辦理變更保險薪給。 (五) 公教保險之現金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等四項保險事故時,依規定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給付標準。 (六) 本校教職員或其家屬依前項要點申領各項給付時,請檢附相關文件向人事室辦理。 二、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全民健保):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承理單位,另設台北分局、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及高屏分局,本校係由高屏分局承理各項業務。 (一) 全民健保為法定強制保險,未依規定加保或申報不實者,將受行政機關處以罰鍰。 (二) 全民健保之保險對象,包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被保險人依其所屬團體屬性區分為六
類,本校教職員工係屬第一類(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三) 保險對象投保之優先順序及其限制:
1.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至第六類被保險人。 2.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3.具有同一類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要紧工作身分投保。 (四) 本校眷屬範圍(第一類被保險人之眷屬):
1.被保險人無職業之配偶。
2.被保險人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3.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五) 眷屬投保優先順序及限制:
1.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2.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的眷屬應擇一投保,如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或負扶養義務之被保險人投保。 3.同為配偶與一等直系血親的眷屬者,應擇一投保。
4.具有外國國籍,在台閩地區領有居留證後並居留滿四個月以上者之眷屬得參加本保險。
(六) 保險對象符合投保資格,轉換投保單位、改變投保身分時之三天內,投保單位應填寫
「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送交轄區分局辦理投保(轉入)手續,並從符合投保條件當天起生效。 (七) 保險對象轉換投保單位及改變投保身分時,投保單位應在退保缘故發生之日起三天
內,填寫「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送交轄區分局辦理退保(轉出)手續。 (八) 保險費計算方式: 1.自付保費部分:
(1)只有本人無眷屬之被保險人自付保費算法:投保金額(即全薪乘以82.42%後,
對照投保金額等級表)乘以保險費率(4.55%)為全部保費,再乘以30%即為本人自付保費。 公式:被保險自付保費為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4.55%),再乘以30%。 (2)、被保險人之眷屬加保自付保費算法:每一口之保費與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相
同(眷屬加保人數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公式:被保險人之眷屬加保自付保費為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4.55%),
再乘以30%,再乘以人數(眷屬加保人數)
2.學校負擔部分:
每一等級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4.55%),再乘以學校負擔保費比例(35%),再乘以本人加0.78(中央健保局精算後之眷屬平均數),即為學校負擔部分。
公式:學校負擔保費為投保金額乘以4.55%,再乘以35%,再乘以(1+0.78)。 3.政府負擔部分:
投保金額乘以保險費率(4.55%),再乘以政府負擔保費比例(35%),即為政府負擔
部分。
公式:政府負擔保費為投保金額乘以4.55% ,再乘以35%。
(九) 本校退休人員,其本人與眷屬均無職業者,或在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兄弟姐妹年滿二
十歲且未就學、無職業或退伍未滿一年者,可由學校代辦第六類投保業務,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60%(目前每月自付保費為604元),政府補助40%。 三、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承保機關為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參加對象: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除軍公教人員、已領取勞、公保養老給付者,以及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外,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承保部份:
1.本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於到職之日,向人事室報到並核敘薪給後,開始辦理勞工保險之加保;離職時,辦理退保之申報。
2.被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每月薪資總額,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3.保險費計算方式:保險費之計算係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止,按當月實際在保天數計算。投保薪資調整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至勞保局次月一日起生效並計費。無論大小月,每月概以三十日為計算標準。 4.被險人保險費計算公式:
(1)被險人之保險費:被險人月投保薪資乘以保險費率(6.5%),再乘以負擔比例20%;其餘部份,學校負擔70%,政府負擔10%。 (2)年滿六十歲以上及無失業給付保证者,其保險費自付額為:被險人月投保薪資乘以保險費率(5.5%),再乘以負擔比例20%;其餘部份,學校負擔70%,政府負擔10%。 5.保險費之計算,於當月份申報加保、退保者,係按實際加保天數計算。調整投保薪資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送勞保局之次月一日起生效並計費,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費自付額由出納組於每月薪資中扣繳;如有與勞保局計算不符時,將於次月初辦理扺扣或補繳。
6.被保險人個人負擔之保險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申報列舉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稅額中扣除(可由人事室出具憑證申報)。 7.依照規定,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之日起,即享有各項法定權益(並不因尚未收到保險卡而有影響),被保險人退保時,依勞保局作業規定,僅須填報退保申報表,故不論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保管之保險卡均不必繳還。
(二) 給付部份:有關生育給付、失業給付、傷病給付、殘廢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
相關給付問題,如需申請時,可至人事室洽詢,索取各項相關申請書及表件。 四、教職員工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