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修
订)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城管通[2013]14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04 【实施日期】2013.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
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城管通〔2013〕1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巩固巩固市容环境提升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 》(深府〔2012〕8号),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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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 》(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须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列情形之一:
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18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确有困难的;
2.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3.经规划国土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2 / 3
4.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5.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项目; 6.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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