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精神。
第2条在分管副部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对全矿生产系统所有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配合其它部门工作,保证所有设备完好。
第3条参与制定矿井所有设备的检修和保养计划。
第4条善于发现设备故障隐患,不出现设备问题,不影响安全生产。 第5条负责矿井所有机电设备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职工劳动强度。
第6条负责向机电设备使用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有权制止及纠正违章操作。
第7条根据各部门提出的<维修安装申请单>,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维修安装工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并做好维修安装记录。
第8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带电作业,在工作中保证自身和周围人员安全,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及时预防安全隐患。
第9条妥善保管好维修工具、配件等物品,在维修地点以外长时间放置时应及时整理、入库,维修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不将卫生问题遗留给其它部门。
第10条及时准备各设备所需要的备件、材料,为维护、保养设备提供方便条件,同时要管好、用好备件、材料。
第11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标准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维修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执行。 (二)有迟到、早退、脱岗现象。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品、设施等。 (四)未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汇报工作不及时。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按要求参加专业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八)违章作业,造成机电重大事故。
(九)发现重大设备隐患未进行应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 (十)操作失误导致设备损坏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十一)上级及矿有关工作指示要求、规范、规程、措施不落实。
(十二)维护、保养设备不及时、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
第13条对于其它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