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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年底奖金实际发生额的确定
年底奖金的实际发生额由公司整体效益确定。一般员工个人年底奖金实际发生额的计算方法:
公式(4-3):实际年底奖金 = 月名义工资 × 年度考核系数 × 奖金分配基数 × 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的大小取决于公司效益情况,其数值根据年底公司奖金总额与公司上报董事会的奖金方案的比例确定。
公式(4-4):调整系数 = 公司年底奖金实际发生总额 / 年底奖金上报方案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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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资调整原则是整体调整与个别调整结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资整体调整形式,一般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公司工资整体调整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报董事会通过,用乘以系数的方式改变工资整体水平,调整具体幅度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外部人才市场价格变化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个别调整根据员工个人年底考核结果和职称、岗位变动决定。 (一)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每年考核结果为“良好”或以上者,工资等级在本岗位系列内晋升一级。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工资等级下调一级,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或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处理。
(二)根据考核结果。每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破格晋升两级。 (三)岗位变动调整。若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则员工工资等级变动为相应岗位当前职称系列的工资等级。
(四)公司经营层的工资调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指标全部完成,且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达到良好以上,晋升一级。
第二十八条 工资等级调整中,若等级达到相应岗位系列的最高档次,则岗位等级工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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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资特区
第二十九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目的
设立工资特区,使工资政策重点向对企业有较大贡献、市场上稀缺的人力资源倾斜,目的是为激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使企业与外部人才市场接轨,提高企业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公司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十条 设立工资特区的原则
(一)谈判原则:特区工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谈判确定; (二)保密原则:为保障特区员工的顺利工作,对工资特区的人员及其工资严格保密,员工之间禁止相互打探;
(三)限额原则:特区人员数目实行动态管理,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及发展情况限制总数,宁缺毋滥。
第三十一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选拔
特区人才的选拔以外部招聘为主。其条件为名优院校毕业生、企业人力资源规划中急需或者必需的人才、行业内人才市场竞争激烈的稀缺人才。
第三十二条 工资特区人才的淘汰
针对工资特区内的人才,年底根据合同进行年度考核。 有以下情况者自动退出人才特区: (一)考核总分低于预定标准;
(二)人才供求关系变化,不再是市场稀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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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其它奖励的目的在于对员工的优秀表现予以正强化,以
激励员工自觉地关心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形象。相应奖项可以相应增减,并逐步建立,以健全公司的激励体系。
第三十四条
创新奖
员工在工作方法、工作思路或开拓业务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对改善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或管理水平有突出贡献,由部门申报经公司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2000~20000元。
第三十五条
优秀建议奖
对公司的发展或管理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被采纳或十分关心公司发展经常提出建议的员工,经公司评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5000元。
第三十六条
伯乐奖
为公司推荐公司急需人才经聘用后证明能够为公司带来预期的价值和贡献的员工或对下属积极培养并使其迅速成长为公司优秀人才的上级,由部门申报经公司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在500~5000元。
第三十七条
全勤奖
对每季度内坚持全勤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并计入考核档案。奖励金额为 元。
第三十八条
其他特殊奖
除上面几种形式之外,其他方面为公司经营活动做出特殊贡献、付出超额劳动,均给予奖励。例如:工作模范、优秀员工、卓越贡献奖、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奖励金额在5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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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加事项
第三十九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
(一)为了保证薪酬体系的统一,不必针对新接收毕业生单独设计一套薪酬办法。
(二)新员工试用期间按照同岗位最低岗位等级工资等级的70%发放,试用期满后到按照所处岗位的岗位等级工资等级发放。
(三)确实有特殊技能的新员工经公司领导同意,进公司初期即可以执行较高等级工资标准。
(四)新接收毕业生应参加工作当年的年度考核。
(五)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执行特殊管理办法,参见公司具体文件。 第四十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经主管领导批准请病事假者,根据请假天数在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每月按照21.5个标准工作日计算,计算基数为月名义工资。
病事假工资扣除 = 请假天数 × 月名义工资/21.5 第四十一条
对于华靖电力外派培训的员工,按照国投华靖电力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培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发放。
第四十三条 1. 2. 3. 4.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的 日起至次月 日止并于当月
日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当天若适逢休息日,则顺延至休息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个人工资所得税 缺勤扣除额
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 其它法令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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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XX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2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