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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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 适用范围 东部地区 一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二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三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人员编制(人) 不少于120 人 不少于100 人 不少于90 人 不少于150 人 不少于100 人 不少于70 人 不少于20 人 不少于18 人 不少于1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不低于85%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 环境监测 技术人员比例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 二、监测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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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监 测 经 费
监测站 业务费 适用范围 级 别 (万元/人〃年) 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 (万元/年) 仪器设备购置费 (万元/年) 仪器设备维护费 (万元/年) 东部地区 一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二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三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不低于7.0 不低于5.0 不低于4.0 不低于7.0 不低于5.0 不低于4.0 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0.0 万元/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0.0 万元/年。 不低于200.0 不低于150.0 不低于80.0 不低于200.0 不低于150.0 不低于80.0 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计。 不低于3.0 不低于10.0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三、监测用房
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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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监 测 用 房 监测站级别 适用范围 实验室用房(平方米) 不低于3500 不低于3000 不低于2500 不低于3500 不低于3000 不低于2500 1、监测业务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不低于人均15 急救援、恒温等设施。 2、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 行政办公用房 (平方米) 用房要求 东部地区 一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二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东部地区 三级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不低于1000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四、基本仪器配置
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配备标准,详见表4。
五、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
应急环境监测仪器是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为实施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依据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标准,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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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项监测仪器配置
专项监测仪器是为开展生态、海洋、沙尘暴等环境监测所必须配备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如沙尘暴、生态监测站)为开展专项监测工作所需仪器配置,详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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