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另根据教育部令第24号(2006年7月)和《关于加强北京市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文件精神,高校辅导员列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申请条件和要求等与高校专任教师相同。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身份、户口及年龄条件
中国公民身份。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文件(教师厅[2012]5号)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根据自愿原则,可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年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首次认定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该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可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
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于普通话测试。
(五)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条件
1.本科为非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先通过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2.持外省市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不能申请北京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六)身体条件
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规定的任意一家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达到合格。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七)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八)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政策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因此,本科为普通高等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本科所学专业一致学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其它说明:
1.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和初等教育专业人员,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培养目标相对应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
2.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指师范院校按师范生录取并按师范生毕业的人员(不含自学
考试、业余大学、成人教育<含全日制>、函授、夜大、远程<网络>教育等)。
(九)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特殊条款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有关内容:
户口或人事档案在北京的各高校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身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