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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会计》第十六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30页)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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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本章近三年考点

1.附有销售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2018年) 2.收入的确认时间(2018年)

3.接受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2016年) 4.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2016年)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收入 第二节 费用 第三节 利润

第一节 收入

◇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关于合同成本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租赁、保险合同。

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五步法模型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2×18年12月25日与客户订立软件许可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内容包括:(1)为期两年的软件许可权(合同未要求且甲公司或客户也不能够合理预期甲公司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2)标准安装服务;(3)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客户于2×18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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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1日向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万元。甲公司于2×19年1月1日为客户安装软件(工期10天),该服务为标准安装服务,不涉及对软件的重大修订。该安装服务亦经常由其他企业提供。甲公司也向其他客户单独销售上述项目,该软件许可权的单独售价为195万元,标准安装服务的单独售价为3万元,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的单独售价为8万元。如何应用五步法确认收入? 【答案】 第1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软件许可合同; 第2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软件许可权;(2)标准安装服务;(3)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第3步确定交易价格:200万元。 第4步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 软件许可权 标准安装服务 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合计 单独售价 195 3 8 206 比例 94.66% 1.46% 3.88% 100% 分摊交易价格 189.32(200×94.66%) 2.92(200×1.46%) 7.76(200×3.88%) 200 第5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某时点或某段期间)确认收入 软件许可权 授予 商品/服务 为期两年的软件许可权 标准安装服务 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合计 2×19年 189.32 2.92 5.17 (7.76×12/18) 197.41 2×20年 -- -- 2.59 (7.76×6/18) 2.59 合计 189.32 2.92 7.76 200 标准安装服务 提供服务 18个月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 提供服务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本节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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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图中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教材例16-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栋建筑物,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建筑物的成本为6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了该建筑物的控制权。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了5%的保证金5万元,并就剩余95%的价款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协议,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乙公司计划在该建筑物内开设一家餐馆。在该建筑物所在的地区,餐饮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但乙公司缺乏餐饮行业的经营经验。

本例中,乙公司计划以该餐馆产生的收益偿还甲公司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虽然可重新拥有该建筑物,但即使收回的建筑物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还款的能力和意图存在疑虑,认为该合同不满足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的条件。甲公司应当将收到的5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规定条件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

【教材例16-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一项专利技术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并按其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甲公司评估认为,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本节合同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该专利技术在合同开始日即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一年内,乙公司每季度向甲公司提供该专利技术的使用情况报告,并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的财务状况下滑,融资能力下降,可用现金不足,因此,乙公司仅按合同支付了当年第一季度的特许权使用费,而后三个季度仅按名义金额付款。

在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内,乙公司继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技术,但是,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融资能力,且流失了大部分客户,因此,乙公司的付款能力进一步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

本例中,该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满足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发生时,按照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收入。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由于乙公司的信用风险升高,甲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照金融资产减值的要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三年,由于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甲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认为“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不再满足,因此,甲公司不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对现有应收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继续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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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3.合同变更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教材例16-3】A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每周为客户的办公楼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客户每年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开始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在第二年末,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第三年的服务费调整为8万元(假定该价格反映了合同变更日该项服务的单独售价),同时以20万元的价格将合同期限延长三年(假定该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三年服务的单独售价),即每年的服务费为6.67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在合同开始日,A公司认为其每周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户转让的是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因此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见后文所述)。在合同开始的前两年,即合同变更之前,A公司每年确认收入10万元。在合同变更日,由于新增的三年保洁服务的价格不能反映该项服务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间需提供的服务与已提供的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A公司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中未履约的部分与合同变更合并为一份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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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新合同的合同期眼为四年,对价为28万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对价8万元与新增的三年服务相应的对价20万元之和,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确认的收入为7万元(28万元÷4年)。

【例题】甲公司承诺以每件2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120件A产品。产品在6个月内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在某个时点转移每一件产品的控制权。当甲公司向乙公司转移了60件A产品的控制权后,合同进行了修改,要求向乙公司额外交付30件产品(即总数为150件相同的产品)。这额外的30件产品并未包括在原合同中。

情形1:当合同被修改时,针对额外30件产品的合同修改价格为额外的5700元,或每件产品价格为190元(反映修订时的单独售价)。

分析:

合同修改实际上是针对未来产品的一个新的单独合同。

情形2:在协商购买额外30件产品的过程中,乙公司发现已收到的60件产品存在独有的瑕疵,甲公司因这些劣质产品向客户进行赔偿,承诺每件产品优惠30元。合同双方新增每件产品价格为160元(新增合同价款不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分析:

在对额外30件产品的销售进行处理时,甲公司确定每件产品160元的协议并不反映这些额外产品的单独售价。将该合同修改作为原合同的终止以及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而进行处理。

对于已售60件存在瑕疵的A产品优惠1800元(60×30)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剩余产品单价=(200×60+30×160)÷90=186.67(元/件)。

【教材例16-4】20×7年1月15日,乙建筑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在客户自有土地上建造一幢办公楼,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截至20×7年末,乙公司累计已发生成本420万元,履约进度为60%(420万元÷700万元)。因此,乙公司在20×7年确认收入600万元(1000万元×60%)。

20×8年初,合同双方同意更改该办公楼屋顶的设计,合同价格和预计总成本因此而分别增加200万元和120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合同变更后拟提供的剩余服务与在合同变更日或之前已提供的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即合同仍为单项履约义务),因此,乙公司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变更后的交易价格为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重新估计的履约进度为51.2%[420万元÷(700万元+12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变更日应额外确认收入14.4万元(51.2%×1200万元-600万元)。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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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会计》第十六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30页) - 图文

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本章近三年考点1.附有销售退货条件的商品销售(2018年)2.收入的确认时间(2018年)3.接受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2016年)4.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2016年)主要内容第一节收入第二节费用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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