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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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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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
一、 文字部分
(一)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
1、工程概况:立项报告/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与结算等。 2、工程主要内容 3、工程变更情况
4、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二) 工程管理程序资料:立项批复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 合同,开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三)施工资料 1、 开工申请 2、 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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