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选名称
申请名称
或出资总额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
注册资本(金)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
3.2.1.
币种:
原名称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额:
住所
(经营场所)
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注:已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填写本栏。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名称或姓名
万元
企业类型
证照名称及号码
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
已核准名称
拟调整项目
已核准名称
原有效期
定形式,拟同意其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请予核准。
原申请内容
□ 已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
有效期延至
通知书文号
通知书文号
□ 已预先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
登记机关审查意见(仅限于申请冠省名或市名)
拟调整内容
□ 同意其名称由 变更为:
□ 同意其使用名称: 。
经初审,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拟在我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齐全,所填内容符合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登记机关印章)
授权期限
授权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自
年
身份证件号码 月 日至
具体经办人
姓名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领取人
归档情况
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名称
准予登记通知书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颁发人归档日期
证照打印日期
登记类型
企业名称
备 注电 话
通知书文号
核准日期
日 期
签 字
打印人
备 注日 期签 字
领取人签字
归 档 人
通知书文号
业务号
领取日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栏;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无需填写“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栏。设立人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需填写该栏。
6、“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名称中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7、申请新设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设立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申请人为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8、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总额等,变更投资人(设立人)项目的除外。
9、已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冠省名或市名的,须由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设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11、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投资人或设立人(隶属企业)”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设立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