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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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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5]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15 【实施日期】2015.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31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二〔2014〕10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1 / 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本市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按国家规定学好每一门课程,实现全面发展。坚持分类考查,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和个性特长。坚持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高校考试招生、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整体设计,促进高中和高校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和选拔水平。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13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7门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2 / 3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合格性考试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内。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9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笔试不含听力,另设听说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时间为3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方式,时间为60分钟。 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不统一组织合格性考试,由学校依据相关学科课程标准要求,以学生平时表现为依据,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二)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和供学生选修的拓展型课程内容范围内。各科目等级性考试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综合能力的考查。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含综合高中在籍学生,下同)均须参加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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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5]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15【实施日期】201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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