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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4〕11号)第三规定,工商和税务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工商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
(2)向登记机构(工商局或商事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主要是《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承载的内容有:(1)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2)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3)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4)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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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在注销过程中存在应尽义务的,企业可以领用开具发票,但可能需要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3.税务机关程序
(1)接收工商推送信息。
(2)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
(3)结果处理: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因此,税务部分必须要注意,对于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必须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届满的次日之前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终止注销,否则将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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