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俊英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中医院
赔偿纠纷一案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英,女,(略)。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周守安,院长。
委托代理人孟祥开,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俊英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中医院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孝杰,被上诉人民权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守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俊英诉称:1998年农历正月11月临产被救护车接到民权县中医院处,经民权县中医院检查需行剖腹产手术,民权县中医院在给周俊英行手术过程中,民权县中医院医务人员在没经周俊英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周俊英的子宫切除,造成肾积水,现仍在治疗中,由于民权县中医院在治疗护理过程中违规操作,致使新婴儿怠误最佳抢救时机而死亡。为此,请求判令民权县中医院因其医疗过错给周俊英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0万元。
民权县中医院辩称:1998年2月7日约5时许,周俊英以足月妊娠难产由120急救中心接入我院治疗,经诊断“头位难产,严重头盆不称,先兆子宫破裂,需立即施行剖宫手术”,术前病人家属签字后施行剖宫产术,横行切开子宫取出胎儿,该男婴苍白,无呼吸,经人工呼吸约五分钟胎儿低哭声。新生儿取出后,病人出血急骤,血压下降,生命危急,为了抢救患者生命,制止出血,征得病人家属同意后立即实施子宫切除术。新生儿出生后45小时,出现低体温,拒乳,随通知家属转院,但病人父母拒绝转院,为此,新生婴儿于2月9日口鼻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故民权县中医院不负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周俊英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定:周俊英于1998年2月7日早晨到当地卫生院待产,下午1时许胎头微露,腹痛加剧,持续约5小时,周俊英的家属拔打120急救中心,周被120急救中心接到民权县中医院。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