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责任,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1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的定义范围详见附件1,并增设: 1、包含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工程; 2、改扩建工程中承重结构拆除工程。
其中,基坑工程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承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范围内的本市危大工程的相关监管执法工作。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标、施工许可审批环节的危大工程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负责本市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区和特定区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职责范围内危大工程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
本市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强化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制、施工条件验收制度、作业人员登记制度和巡查巡视制度。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风险管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 (勘察设计风险)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和风险管控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危大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根据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单,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照《通知》和本细则规定的危大工程范围进行补充完善。
第八条 (技术、安全措施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危大工程信息申报)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在项目信息报送中承诺具有并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工程开工后,总承包企业应对照工程施工图进一步审核审定危大工程清单,由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系ZB土建设计室统”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栏目填报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v加shejiyuan8程相关信息,包括类别名称、危险性程度、范围、拟开始日期、分包单位等基础信息,专家论证信息,以及相关过程管理信息等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大工程信息进行审核,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实施危大工程监理专报制度。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方案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由分包单位实施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
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应当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当两个相邻工地存在施工影响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在“施工工艺技术”中明确危大工程施工参数,并列清单(参考样张见附件2)。计算应取最不利构件及工况进行。
第十三条 (施工方案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3),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条件验收)
施工条件验收应当在危大工程实施前进行。
施工条件应包括前期管理程序及环境、人员、设施设备等保障措施(验收表样张见附件4)。
施工条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组织企业技术、施工、安全等职能部门责任人及分包单位等实施,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监理工程师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施工条件验收,应有企业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验收。
第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方案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工程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按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三条和专家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登记)
危大工程实施期间,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记录作业人员姓名、作业时间、作业部位和带班负责人等信息(登记表样张见附件5),并将登记表于班前交总承包单位备案。建设单位专业发包的,施工单位将登记表于班前交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现场巡查巡视)
危大工程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实施带班生产,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施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填写监督记录表(样张见附件6),对未保持施工条件的,应当要求立即整
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监督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违反安全操作和规程的行为,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巡视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现场监理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抽查人员登记、带班、现场监督巡视情况,形成监理专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实行紧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危大工程验收)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类危大工程,以及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验收的工程,应由方案编制人员组织相关岗位及分包单位进行验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复工评估)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人员登记、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六条 (监督执法抽查)
市、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首次监督)
市、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首次监督时,如抽查发现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的危大工程承诺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应责令建设单位暂停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通报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过程监督)
市、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必要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论证质量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应定期组织对危大工程论证质量进行比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论证机构、专家诚信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上限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危大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