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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棉麻公司仓库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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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棉麻公司仓库火灾事故案

(1992 年 3 月 15 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 年 3 月 15 日 16 时许,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库存棉花及库 房

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59 万余元。

1991 年 11 月中旬,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租赁一机部漯河仓库存放棉花。经双方商定并签 订

了协议,库房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由棉麻公司负责, 库房外的安全工作由一机部仓库负责。 11月中旬至 12月下旬棉麻公司先后调入棉花 1万 2千件, 960吨,由仓库保管员张某某负 责管理。

1992 年 3月 13 日上午,张某某骑自行车去仓库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约 10 分钟后离去,

以后未再去进行检查。 3 月 15 日下午 4 时,该仓库内的一名搬运工人发现存放棉花的 4 号 库房有浓烟, 并从玻璃窗看到库房内有火苗, 当即报警。 后经消防队员数小时扑救将大火扑 灭。经核查,烧毁棉花 10批, 5000件,部分烧毁棉花 198件,烧毁库房 5间 778平方米, 烧毁双梁吊车和轨道滑线等物。直接经济损失 359. 36 万余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请有关单位鉴定, 证实这场火灾的原因是库房内电缆导线与螺丝连接 处接触不良,局部过热,长时间阴燃造成的。

张某某身为仓库保管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违 反本单位规章制度, 对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擅离职守, 致使国 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7 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 罪。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 1992 年 8 月依法对张某某做了免予起诉处理。

漯河棉麻公司仓库火灾事故

漯河棉麻公司仓库火灾事故案(1992年3月15日火灾)一、事故概况及经过1992年3月15日16时许,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库存棉花及库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9万余元。1991年11月中旬,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租赁一机部漯河仓库存放棉花。经双方商定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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