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做好应对救援工作,将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并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本合同段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范围内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切实落实自身的环保责任,严格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二章 危险目标
第四条 结合以往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确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主要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等。主要防范区域和范围为:(1)居民区附近的工程施工,(2)靠近水源地等其他环境敏感地区的工程施工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内容
第五条 报告程序: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上报项目部办公室,并
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报告内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初步情况。
第四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项目经理任总指挥,项目总工、办公室主任任常务指挥。项目部办公室、工程管理部、技术质量部、物资部、计划部、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征得主管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第九条 技术质量部职责
协助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角度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协助行政领导研究、制定措施,督促措施落实。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职责
对于救援工作提供、调配必要的物资机械、车辆、设备,协助由于机械设备问题造成的环境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 物资部职责
负责调动项目部开展救援所需物资,参与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职责 为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计划部职责
对处理事故的费用进行分析,为事故处理所需经费提供准确数字,参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负责事故处理的全面协调,协助项目经理搞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立即报告分公司(项目部)、公司环境污染及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派人赴现场了解情况,与当地主管部门一起参与制定控制措施并做好措施的落实;处理完毕后,指挥部做出事故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第八章 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有明确污染源的应采取措施,阻止其排
放污染物,属于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请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第十八条 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第九章 保障系统
第十九条 保障系统
1、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2、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3、专业队伍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4、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受害者赔偿,做好受害者亲属的接待工作;对于当地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处理意见,事故意见,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无条件贯彻落实,其它单位也应引以为鉴,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圆满完成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应急处理任务,成绩显著;
2、保护单位和职工群众财产,成绩突出;
3、对环境污染及破坏应急处理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承担本预案义务; 2、玩忽职守,引起事故;
3、不服从命令,或者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临阵逃脱;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事故处理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
5、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冲突内容,以上级为准,未涉及到的方面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技术质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