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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致委托人函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我们。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请您对我所的律师工作进行监督。
一 ,请您在签定本《委托代理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函。 二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 ,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须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四 ,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败诉的可能。
五,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六,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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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八,请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亲自到律师事务所财务部交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或者通过银行汇款至合同约定的账户,并索取正规发票。
九,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您对律师提供的服务有异议时,请拨打本所服务投诉电话0718—8411565,或者来信来函,来函请寄,地址:恩施市凤天路2号,邮编:445000,单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收件人: 。
此致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委托人确认:
电话: 邮编: 地址: 网址:
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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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
(2016)清江源代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地址:
乙方(受托方):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恩施市凤天路2号
甲方因 纠纷,需聘请乙方作为其法律事务所的专项委托代理人。经查询,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本委托代理业务与乙方其他代理业务无利益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办案模式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后,将按照团队集体研究决策、合作律师共同负责完成的模式委派律师和律师助理负责该委托事项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事项进展需要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就本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就本案情况进行调研、调查、取证; 三、参与本案件有关的沟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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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本案件起草相关函件、情况说明、情况反映或乙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 为甲方拟定本案实施方案;
六、 接受甲方委托,提起民事诉讼或提出刑事控告; 甲方认可以上服务项目及内容。就以上六项服务内容乙方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开展项目及顺序,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除以上服务项目外的特别委托事项,需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合同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一)依法委派何选彬律师,何超群律师助理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与甲方有法律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或担任其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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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如文件资料交接记录未特别说明,视为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为复印件。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保证在所有授权、诉讼文书及其他案件相关文书上的签字和所按手印是本人亲为,不得代按手印。否则,因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及办案费用
(一)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之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二)支付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到律师所财务部交付代理费或将代理费汇入指定代理费账户 (户名: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开户银行:建行恩施红江支行:账号:42001726001050001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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