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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A/A10-CX-051-2007 批准:李长江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7月13日发布 2007年7月13日实施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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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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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协调控制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高广元 1
适
用可编辑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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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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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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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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