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消费、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平安消费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落实平安消费责任,预防平安消费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天津市平安消费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平安消费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消费责任制是指通过平安消费工作会议、逐级监视、平安消费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分等制度,监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消费经营单位落实平安消费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市和区、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分在本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平安消费责任制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平安消费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展监视
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视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施行平安消费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展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展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的平安消费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平安消费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消费责任全面负责。
消费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消费责任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消费经营单位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接治理责任。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
消费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通报、分析平安消费形势和现状; 〔二〕协调解决平安消费中的重大题目;
〔三〕催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通报平安消费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分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按照以下方式落实平安消费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 〔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分负责监视本系统、本行业消费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视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消费经营单位。
第十条负有监视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被监视单位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 〔二〕监视被监视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三〕协调解决被监视单位平安消费的重大和共性题目; 〔四〕把握被监视单位平安消费责任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监视单位进展综合考核并组织施行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