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技术管理制度
一、样品接收、检验、留样制度
(一) 检品的接收
1、检品接收统一由业务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2、凡不是国家规定检验项目的样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样品一般不予收检。
3、接受的样品要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接收。如果不能检验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送其他检验部门。
5、常规样品收检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数量不够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写出书面申请,酌情减量:特殊的样品应由委托单位加封或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等后方可接收。
6、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 7、符合收检条件的检品,委托样品由委托单位按规定填写检验申请单,统一编号、登记、录入,然后将样品送到实验室签收。 (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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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登记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
2、常规检验以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进行检验。
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外来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独立出具检验报告书。 4、检验者接受检品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5、检验结果的复核,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必要时室主任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6、在检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增减项目或改变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实验室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定后方可进行。
7、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适先记录、补记或转抄。
8、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实验室主任全面审核后送交质控科。
9、在未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书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
10、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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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和业务室应了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 11、发出的检验报告应由主管主任审查、核签后方可打印、盖章、发出。
12、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单位联系30天内末获答复时,视为自行放弃检验,检品不予保管。 13、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样品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即视为认可。 14、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检验样品负责。 (三)留样
1、接收检品检验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
2、被检样品由业务科室人员填写留样登记,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清点登记、入库保存。
3、剩余检品在留足留样后,可以退回供样单位。退还剩余检品时,供样单位应持单位介绍信,业务室核实数量,领取人签收后方可退回。
4、业务室审核报告需要启封看样时,应与有关人员或科室主任共同启封。检查后由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并应记录。
5、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 7、留样检品保存三个月。
8、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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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说明用途,实验室主任同意,业务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调用。调用后的剩余检品应退回,并按第2条要求重新签封交回留样室,如样品用完,应及时注销。
9、留样期满的样品,由保管人列出清单,经主管业务主任批准后,两人以上处理,并登记处理方法、日期、处理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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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单的书写规则
(一)检品编号:为10位数字,前4位为年号,后6位为流水号,如:2006000069。必要时,可在年号之后增加检品的分类代码。
(二)检品名称:应按检品包装上的品名(中文名或外文名)填写;品名如为商品名,应在商品名之后加括号注明法定名称。
(三)厂名、生产单位或产地等按实际填写。
(四)包装:固体包装如“玻瓶分装”或“塑料袋”等。液体包装如“塑料瓶”或“铝塑板及纸盒”等。 (五)批号按包装实样上的批号填写。 (六)效期按样品包装所示填写有效期。
(七)报验单位或供样单位:均指检品的直接提供者,应写单位全称。
(八)检品数量:均按收到检品的包装乘以采样标准填写,如“l×2公斤”,“1×1公斤”等。
(九)检验目的:检品填写“委托检验”、“复核检验”。 (十)检验项目:直接填写检验项目名称。
(十一)检验依据:按国家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已成 册的质量标准写明标准名称、版本和部、册等。 (十二)收检日期:按收到检品的年、月、日填写。
(十三)报告日期:为公司主任审定签发报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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