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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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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7 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38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住房和2007年11月1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城乡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设部,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广东省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建设厅 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初次登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39 记、备案注销 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一、初次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

40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记。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住房和2007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城乡建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设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广东省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建设厅 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二、安装告知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申请表; (二)《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五)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国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院令第393号) 区国土城建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和水利局委发放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托区建设工41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程质量安全设施登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站具体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实施 设备的显著位置。 佛山市2003年9月1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行业关键岗位人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就顺德区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顺建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局 [2003]45号) 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三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设置扣分执行机构。执行扣分人员由区质监站、各镇(街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经理、质安道办)质监分站选派工作人员担(兼)42 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任,执行扣分人员须持证上岗。 予以扣分 第四条 扣分执行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施违章扣分操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予以扣分。 建设部2001年7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令第91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43 收回施工许可证 号 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37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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