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5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3工程物资保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承包人应当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
6.工程试车
6.1承包人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在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验收确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工程试车情况。
6.2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6.2.1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的,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由发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6.2.2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的,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6.3工程试车中双方的职责
6.3.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因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6.3.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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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3.2.2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由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6.3.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3.4试车费用的承担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7.工程质量与验收 7.1工程质量
7.1.1本工程按照设计图纸、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要求。对工程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7.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2.1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发包人签认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7.2.3发包人接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未及时组织验收,或发包人验收后未进行签认的,承包人可顺延工期。
7.2.4 无论发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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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完工验收
7.3.1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
7.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并对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3.3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发包人或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质量保修
7.4.1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7.4.2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3质保金的支付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其他约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7.4.4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后的保修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时起,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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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承包人不能按上述时间到达,则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承包人无条件承担维修产生的费用,并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 8.1预付款
合同设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8.2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9.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HSE管理合同》,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违约和争议 10.1违约
10.1.1 发生下列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 10.1.1.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0.1.1.2发包人不按本通用条款第2.3款约定履行义务,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2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0.1.2.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1.2.2未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完工日期完工。 10.1.2.3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完工验收相关资料手续。 10.1.2.4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退料义务的。
10.1.2.5,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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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6承包人不按本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履行义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2.7承包人作业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质量行为以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件,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条款进行违约责任追究,其他违约行为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执行。
10.1.2.8除以上违约情形外,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附件《总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标准》中所涉情形的,按其规定标准追究责任。
10.1.3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要求无偿返修。承包人拒绝返修或返修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维修工作的费用可从承包人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在质保期内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一定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4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该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10.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1.6本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为:收取合同款一方违约的,违约金在应收取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支付合同款一方违约的,违约金在支付合同款时一并支付。
10.2争议解决方式
10.2.1 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0.2.2如协商不成,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11.保密、保险、不可抗力等其它条款 11.1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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