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10.2款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标准及规范
1.3.1双方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1.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1.4图纸
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4.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通用条款约定第11.1款履行保密义务。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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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
2.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职权,发包人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另行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1.4本工程不实行监理的,由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发包人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2项目经理
2.2.1承包人应委派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2.2.2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
2.2.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3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3.1 在开工前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2.3.2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监督。
2.3.3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完工验收。
2.3.4组织开展工程开工前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培训与考核。 2.3.5不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检查。 2.3.6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2.4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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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备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4.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进度报表。
2.4.3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2.4.4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承包人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2.4.5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的罚款及其他处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4.6已完(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竣)工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并清理好场地。未交付前发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4.7在工程具备中间验收条件时,按时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
2.4.8在工程达到完工验收条件后,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供完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完工结算。
2.4.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安全、质量及环保等事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及质量等事故,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2.4.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4.1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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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12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机器具、技术管理、施工作业人员配置计划,并严格执行,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2.4.13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开工前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2.4.14不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健康、环境检查,上述检查活动每周至少不低于一次。
2.4.15加强工程现场余料管理(包括质量证明文件),做好余料回收利用工作。
2.4.16工程施工过程资料要求与工程实体进度同步,要按时完成资料的移交。
2.4.17承包人确保特种作业或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4.18本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项目若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及发包人管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协议在签订后24小时内提交发包人。禁止承包方转包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4.19承办人的其他义务。 3.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相应顺延工期:
3.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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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发包人需求变化引起的工作量增加; 3.3不可抗力;
3.4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承包形式
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5.材料设备供应 5.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1.1需要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1.2发包人按上述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5.1.3需交由承包人保管的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在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承包人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毁损、丢失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现场监理负责组织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约定不符时,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提出异议,由发包人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5.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5.2.1需要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采购材料设备的费用已计入本合同价款。
5.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图纸要求和约定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同时,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提供的材料设备送交质检部门抽检。
5.2.3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保管。
5.2.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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