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采暖通风
第8.2.1条 采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三、四级站可采用其他方式采暖。 第8.2.2条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候车厅、售票厅 母婴候车室、医务室 厕所、门厅、走道 表8.2.2
室内计算温暖(℃) 14~16 16~18 13~15 第8.2.3条 候车厅、母婴候车室、售票厅的散热器应有防护罩。 第8.2.4条 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3/h。电瓶充电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排风量2/3上排,1/3下排。
第8.2.5条 厕所应有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第8.2.6条 严寒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第8.2.7条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宜设空调。
8.3 电气
第8.3.1条 一、二级站用电负荷应为二级;三、四级站应为三级。 第8.3.2条 汽车客运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场照明、事故应急照明、疏散照明、清扫照明系统进行设计。 第8.3.3条
照度标准值
表8.3.3 照度标准值参考平面及其名称 高度 低 中 高 (lx) 售票厅、调度室、广播室问讯处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候车厅、行包托运、行包提取、发地面 车位、检修间 站前广场、多层停车场、充电间、地面 气泵间 停车场 注: 照度标准值(lx)分低、中、高三级,按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选择,通常应取中间值。 50 75 100 10 15 20 地面 3 5 10 第8.3.4条 售票窗口应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
150lx。
第8.3.5条 一、二级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及主要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应设疏散指示照明。
第8.3.6条 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场照明应按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分区控制。
第8.3.7条 站内照明不得对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8.3.8条 站台雨棚不应设悬挂型灯具。
第8.3.9条 站内应设通信、广播设施。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8.3.10条 客车进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须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第8.3.11条 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进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第8.3.12条 汽车客运站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