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标准表
序号 一 1 2 水资源费 地表水 〔1〕工业取水 〔2〕生活取水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4〕水力发电取水 〔5〕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 地下水 〔1〕城市规划区内取水 ①城市公共供水取水 ②其他取水 〔2〕非城市规划区取水 收费工程 计费单位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千瓦小时 每千瓦小时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收费标准〔元〕 0.03 0.025 0.02 0.001 0.001 0.05 0.30 0.05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按规定用途使用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 收费性质 资金用途 备 注 1、城市是指县城所在地以上的城镇,县城以下的城镇〔工矿区〕自来水公司〔厂〕取水按城市公共供水取水标准计收; 2、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的局部按标准的1.5倍计收,没有取水许可证取水的,按标准的3倍计收; 3、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平安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征。 4、以下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3〕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m/月、户以内,地下水80m/月、户以内〕;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平安和生产平安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平安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5、水资源费资金分成比例另文规定。 1、以下情况免征或减征: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免征;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二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程的减半征收;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和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根底上的生产建设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1 损坏原地貌的 每平方米 1.5 各级水行政主管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设施的2 损坏监测、科研等人工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现行工程造价 和科研中断损失费用现行水平确定补偿标准 三 1 2 水土流失防治费 损坏原地貌的 乱堆放、乱倾倒废碴的 每平方米 每立方米 2 3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相关费用支出 1、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不自行治理或治理达不到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收费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但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或治理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征收。 2、以下情况实行免征、减征:对农民免征;非农民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减半3 烧制石灰、水泥的 每吨 1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 采矿的 每吨 1 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的相关费用支出 征收;实施土地“三通一平〞的单位和个人在“三通一平〞阶段已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在“三通一平〞根底上的生产建设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对同时存在几种情形造成水土流失的,按其中单项最高收费项收费,不重复征收。 损坏水土保持工程、监测、科研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部门 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水土保持建设与管理支出 2、按技术要求自行恢复监测、科研等设施的不收费。 333、损坏监测、科研等设施的程度和补偿标准,由有价格认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可修改 欢迎下载 精品 Word
4、采矿企业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能准确核定其产品产量的,根据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的通知?〔水总5 烧瓦、烧砖的 每万块 3 [20**]67号〕可按1公斤炸药爆破2吨石料,用消耗炸药换算成产品产量。对于从山体炸开石头后,再将大石炸成小石的采石者等需进行2次及以上爆破的情况,以消耗炸药量换算成产品产量的具体数量由市州价格部门核定。 四 1 2 3 五 1 河道采砂管理费 采挖砂石 取土 淘金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 每吨 每立方米 每立方米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 按上年利息、保费收入 按上年业务收入 0.4 0.2 0.4 0.6‰ 各级水行政主管0.3‰ 部门 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事业性 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及管理支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用于河道与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按翻动砂石、土的体积计算 2 3 0.6‰ 六 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或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恢复同等规模标准工程设施的现行造价等额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用于农业灌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含三年〕,而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 事业性 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工程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 兴建与被占用工程或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的不收费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2 给工程管理的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金额 程设施〔包括占用期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给工程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于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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