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度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审以及经常性安全教育。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各部门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公司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处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 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人力资源部制定的安全培训计划实施。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单位对人力资源部分配安排进厂的新职工在进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到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安全教育科开据安全教育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单位进行单位级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经验教训、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1天,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全员开据介绍信,受教育者持介绍信转入班组进行班组级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长负责,经闭卷考试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在师傅的监护下操作。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师徒合同期满,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试,经闭卷考试合格后,由单位生产安保科开据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申请,由安全处办理《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上岗工作。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和压力容器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由安全处安全教育科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库。同时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本着“有岗办证”的原则,保持特种作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控制培训取证人员。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调动,需到原单位和新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复审及重新取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同时到相关单位生产安保科备案,接受日常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调离原岗位,